《易經.序卦傳》

「下篇」

有天地,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,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,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,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,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,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,然後有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恆。恆者,久也;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;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傷也;傷於外者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,睽者,乖也;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;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;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決也;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;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;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;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;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;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;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;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;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;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,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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